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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商战启示录
文章作者: 吴兴印 律师    更新时间: 2010/12/5
导读:
     国美电器控制权之战,披露了家族企业在转型过程中,大股东所面临的巨大法律风险。这其中既有公司治理的失衡,还有职业经理人的背信挑战。而在大股东与内部人之间进行的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大股东的利益将如何获得保护?从法律层面上解答这个问题,如果仅仅局限于国美电器股权比例之讨论,显然不能得到很好的解答。提升到公司治理层面,或许我们能得到一个更为全面的解释。
 

(一)     家族企业的转型

     国美电器(00493.HK)控制权之战初战落幕,喧嚣过后依然余震不断。这场控制权大战对决于大股东黄光裕与陈晓、贝恩资本的联合军团之间,但决胜权却在众多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手里。家族企业在转型期所面临的种种挑战,都在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
 
     国美电器是通过黄光裕家族炫目的资本操作而逐渐走进公众视野的。从京华自动化、中国鹏润过渡到国美电器后,黄光裕家族就不断减持股份,客观上推动了国美电器向一个公众公司转变的进程:
     2006年4月,黄光裕向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等出售股份,套现12.46亿港元,持股比例下降至68.26%;
     2006年7月,国美电器换股收购永乐,黄光裕持股比例被摊薄至51.18%;
     2007年9月,黄光裕再度出售股份,套现23.36亿港元,持股比例下降至42.84%;
     2008年1月至2月,在黄光裕掌控之下的国美电器,高价回购了黄光裕所持的部分股份,黄光裕持股比例下降至39.48%;
     2009年6月,国美电器引入贝恩资本后再增发,黄光裕持股比例下降至34%。
 
     黄光裕完成了从家族企业到公众公司的华丽转身,但国美电器在大股东黄光裕领导下却依然带有浓重的家族企业色彩。其主政国美电器期间,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令黄光裕在国美电器内部有着不容质疑的领导地位。但随着黄光裕夫妇被捕,国美电器控制权逐渐掌握在陈晓所领导的董事局内部人手中,至此,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由此而生。
 
     商战爆发于2010年8月4日,黄光裕全资控股的国美电器大股东Shinning Crown向国美电器提出动议,要求举行撤销陈晓、孙一丁两名执行董事,及撤销授权董事局增发20%以下股份的一般授权等动议的特别股东大会。
 
     国美电器(00493.HK)是一家上市于香港,注册地百慕大,主要资产和业务遍及中国大陆及香港的公众公司。虽然国美电器日常管理涉及三地法律管辖,但由于国美电器注册地为百慕大,按照百慕达1981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须在21天内答复,即便不表支持,动议股东也可再过21天后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2010年8月23日,历经半个多月的考量,陈晓一派决定化被动为主动,通过国美电器发布公告,定于2010年9月28日召开特别股东大会。而贝恩资本也于2010年9月15日进行了债转股,并持有国美电器扩大后股本9.98%股份,而黄光裕家族股权亦由此被摊薄到32.47%。
 
     2010年9月28日晚,国美董事会公布投票结果:撤销陈晓、孙一丁两名执行董事的动议未获股东大会支持,而撤销授权董事局增发20%以下股份的一般授权这一动议则获股东大会支持。结果出人预料,大股东暂时避免了股权被再次稀释的命运,陈晓和贝恩资本也继续手握控制权。
 

(二)     内部人控制对于大股东的冲击

     控股权并不等于控制权。一股独大的大股东黄光裕,在国美电器的股权结构中,占股仅为34%,但其余的前十名股东均为机构投资者,显然,决胜权已然转交到机构投资者的手里。
 
     在资本市场上,股东为公司的所有者,所以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决策机构。而鉴于股东大会自身的特点,董事会被设置成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即公司权力执行机构,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而随着公司股权的分散,持股未达半数以上的相对控股股东,即大股东,也能通过股东大会、推选董事、修改公司章程等手段有效控制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再负责对公司的战略管理,甚至可获股东会特别授权拥有增发股份等权利。
 
     根据董事是否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董事可分为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国美电器董事局现有陈晓、王俊洲、孙一丁、伍健华和魏秋立五名执行董事,竺稼、Ian Andrew Reynolds和王励弘三名来自贝恩资本的非执行董事和史习平、陈玉生和Thomas Joseph Manning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因既受公司信托,又与公司签订雇佣合同,故被称为“内部董事”。而非执行董事则因与公司是否有关联关系可分为,有关联关系的非执行董事,如代表贝恩资本的三名非执行董事;无关联关系的非执行董事,即独立董事,如国美电器的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虽然陈晓、王俊洲、孙一丁等执行董事均曾获大股东黄光裕信任而入选董事局,但该执行董事与大股东之间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传统的民商事理论认为,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董事虽被股东选举进入董事会,但董事应为公司而非股东的受信托人、代理人或受任人,其应只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董事只向公司承担信义义务,故董事履行职务时违背大股东意志存在的是职业道德风险,而非法律风险。
 
     当然,董事对股东并非无任何法律义务的负担。在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依据《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则需对受损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国美电器就黄光裕夫妇在担任执行董事期间于2008年的1月份、2月份进行的股份回购行为,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并指控黄光裕夫妇该行为是“以股东损失为代价,谋得了个人利益”,是违背公司信托责任,不利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而回到本文讨论的国美电器控制权大战中,陈晓所领导的董事局为夺取国美电器控制权,进行一系列“去黄光裕”操作。这些操作,典型地表现了内部人控制对于公司所有者,尤其是大股东地位的破坏。
 
     首先,引进贝恩资本。黄光裕入狱后,陈晓所领导的董事局为应对资金短缺,以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引进贝恩资本。但依据这份融资协议,贝恩资本与国美电器约定了可能触发“违约事件”的事项,且违约责任为赔偿24亿元人民币。其中,“违约事件”就包括“三名贝恩资本董事的离职、因违约而造成银行的不良债务超过1亿元人民币”。
 
     现在看来,陈晓与贝恩资本一开始就瞄准了国美电器的控制权。三名来自贝恩的人员入主董事局,而董事局主席陈晓,亦以个人担保的方式为国美电器向银行贷款,陈晓的离职所造成的国美电器不良债务将触发“违约事件”。这样,陈晓一派就牢牢锁定了自己在董事局的领导地位,外部包抄之势已然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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