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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想说爱你不容易
文章作者: 范真子    更新时间: 2010/12/18
     引言:自从2010年8月1日佛山“限摩”政策实施后,佛山出现了私家车“拼车一族”,不容置否,拼车是众多出行方式中比较经济实惠、性价比较高的一种方式,但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是需要我们预防的。
 
一、拼车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私家车不属于营运车辆,没有营运手续,不能用于营运。只要是收费的拼车,无论是支付加油费,还是给包香烟等物品作为报酬,都属于营利性质,触犯了《运输管理条例》,属于非法营运的“黑车”,就可以认定车主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因此,在进行非营利性私车有偿拼车过程中,可能会面临非法营运法律风险。
 
二、免费让别人搭车,一旦出车祸搭车人受伤,自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免费搭乘 出事要给补偿
 
     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多家法院在常熟召开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综述中明确指出:“有关好意同乘,基本规则是车主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运行人(即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通常说的搭顺风车。
 
      “好意同乘”具备以下特征:顺路搭车,无偿搭乘,经运行人同意(包括邀请和允诺)。目前,我国立法对“好意同乘”还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承认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
 
     首先, “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 “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 
 
     其次,既然“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是“顺风”而已,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与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适当减轻司机的责任,要求司机给予搭乘者损害费用的一半作为补偿。
 
三、如果向拼车者收取了费用,出了车祸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有偿拼车 出车祸必须赔
 
     我们先举出一个活生生的案例:王先生与同事李先生家住附近,故经常搭乘李先生的私家车一同上班,王先生也主动为李先生承担部分油费,单位同事对此也知晓。一天,李先生的车被一货车撞上,与王先生两人均受重伤,货车司机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全责。李先生出院后便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他搭乘李先生的车是有偿的,二者之间形式了事实上的客运合同关系,虽然对于事故的发生王先生没有责任,但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这一规定来看,承运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原则,因而王先生应当赔偿其全部损失。而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王先生向李先生收取的报酬明显低于出租车的价格,但仍具有一定的赢利性,故判决王先生向李先生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这个案例可以看到,如果司机是有偿搭载乘客,发生纠纷后法院一般按照客运合同关系处理。所谓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达成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送达目的地,由旅客支付运费的合同。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司机有将搭乘者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并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在拼车前,与搭乘者签订交通事故免责协议,协议是否有效?
 
◆免责协议签了白签
 
     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因此,这样的免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从法理上说,这种免责条款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精神。因此,这种协议属于无效协议,签了白签。
 
     这就赋予了司机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更大的责任,司机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各种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对于搭乘人的人身损害,只要搭乘人自身不存在过错,无论是有偿拼车还是无偿拼车,也无论是否签订了免责条款,司机均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拼车出了车祸,保险公司能否给予赔偿?
 
◆拼车出事能否理赔不一定
 
     私家车一般都会购买一定数额的保险,而往往车辆的用途又会决定保险费的高低。私家车的保费都明显低于营运车车辆,原因是私家车供车主自用,发生保险理赔事故的机率远低于营运车辆。目前各大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中都这么一条规定:“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当私家车有偿拼车时发生理赔事故时,保险公司就有可能以此为由拒赔或少赔。
 
     以下的三种保险可以降低拼车的风险:
 
1、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在拼车关系中,一般情况下搭车人都属于“本车人员”的范畴,因此无法通过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得到赔偿。但是,当所拼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搭车人所受的损害就属于其他车辆投保的强制险或第三者险的承保范围,因此能否得到赔偿以及得到多少赔偿要取决于对方车辆的保险情况。
 
2、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又称乘客险或座位险,是车险附加条款之一,在性质上属于商业险。它针对的就是车内乘客发生的意外伤害。该保险的优点是:不指定具体乘员,只要车上乘客发生人身伤亡都负责赔偿。这对于保障拼车双方的利益是最适合不过的。但要注意的是,由于所有私家车都是以非营运车辆身份参加保险,在有偿拼车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将收取对价的行为认为非法营运而不予理赔。
 
3、短期意外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车主购买的,由于是否购买取决于车主,而且这份保险的赔偿金额比较低,因此,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搭车人还可以在拼车期开始前自行购买一份短期意外保险,该种保险的保险期限灵活,搭车人可以自行选择较为合适的期限。
 
     最后,为了能够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和及时救济,建议“拼车族”在拼车前及拼车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一、查验并记录车辆已有的保险情况,未保险的最好提前投保。搭车人要注意提前了解所搭车辆的保险情况,并查验保险的赔偿限额、保险期间和免赔事项等。
 
     二、熟悉交通法规,注意搜集证据。一旦发生事故,应能迅速判断出事故的责任方和过错方,并采取拍照、录音等适当措施及时保全证据,为索赔做好充分准备。
 
     三、在充分做好保险准备的同时,在拼车出行时,还应该尽量选择知根知底、驾驶技术过硬、车况良好、为人诚信负责的拼车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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