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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公民代理人: 公民之幸?法治之伤?
文章作者: 秦佾兰 律师    更新时间: 2010/11/8
     引子:公民代理诉讼是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义务参与诉讼的一种活动。职业公民代理人是专门以公民身份为当事人代理诉讼和非诉讼,从中牟利的非法律代理人员,它是伴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不断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同时诉讼能力较低,需要专业人士辅助而产生的一种“职业”。职业公民代理人是一个新名词,它标示公民代理已出现职业化特点。这一现象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笔者拟从职业公民代理人的现状、成因、存在利弊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现状:生意红火的“职业公民代理人”
     当前,在全国各地,频频出现“职业公民代理人”现身说法、“为民维权”的案例,部分职业公民代理人更是生意红火。以珠三角为例:根据《瞭望》周刊2007年10月的报道,在珠三角地区,职业公民代理人不下500人(具体数据无法统计)。而自2008年以来,广东省中山市两级法院在传统的民事案件中,公民代理参与诉讼约占法院受理案件数的17%,约6000多件。最多的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和劳动争议案,其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约1500件,占该类受理案件总数的56%;其次是劳动争议案件,随着新合同法实施及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态势,催生了一大批“土律师”。
     另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井喷的情况下,“黑律师”(职业公民代理人)增多,今年(即2010年)上半年佛山发生的多起劳动者群体事件,背后多有“黑律师”的影子。佛山市职业公民代理人赵先生自述,9年来已打了不下40场官司,而这些还不包括劳动仲裁案。罗先生是佛山中院接触比较多的职业公民代理人,法院介绍在民四庭“几乎每个法官手中都有他代理的案子”。
 
     二、成因:职业公民代理人有存在的土壤
 
     (一)公民代理“师出有名”
     公民代理诉讼的法律依据直接源于我国三大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 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进一步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二)职业公民代理人有存在的“土壤”
     黑格尔说:“存在即合理”。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每一事物的存在均有适合其生存的土壤。那么,滋生职业公民代理人的土壤和原因是什么呢?
     第一,法律制度上许可公民代理诉讼。
     这是根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和人民司法的精神内涵。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权参与国家各项管理,公民参与诉讼代理是每一位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形式;而人民司法的一贯提法更加清楚地表明了我国司法诉讼对于民众参与的开放性,公民代理诉讼是其应有的题中之义。
     第二,高律师费催生公民代理。
     律师代理的“高档消费”是公民代理的催生要素。在广东省中山市,按规定最简单的案件委托律师的"最低消费"是3000元,而对仅有3000元律师费的小标的额的案件,有的律师还不愿意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公民代理制度既有广阔的市场,又有其存在的必要——一些大律师不愿意接的小案子,或者是“麻烦”的案件,公民代理积极地参与,对法律诉讼的公正性,可以起到促进、补充的作用。
      2006年12月,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物价局共同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办法要求,对于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以及对三类的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不得实行风险收费。律师办理除三类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争议金额多在5000元以内,若律师与当事人不得风险代理,按“最高消费”不得高于争议金额的30%计算,辛辛苦苦做“一单”仅获利1000元左右,如此“鸡肋”自然不被律师青睐。而这恰恰给“土律师”留下了巨大的生存空间和广阔的市场。
 
     第三,从自身维权到职业维权,部分职业公民代理人“打”出小名气。
     部分职业公民代理人曾是农民工出身,有过自身维权的经历。他们在自身维权过程中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在帮老乡和朋友打“官司”时后发现可以从中赚钱,便以“公民代理人”身份替农民工包揽劳动仲裁或诉讼,打赢“官司”后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报酬,很受农民工欢迎。
 
     第四,传统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是公民代理诉讼存在的关键因素。
     我国的司法体制在实践中强化了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强调法院在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职权,在诉讼中当事人只需要消极地配合法院的诉讼指导,有时候其自身的举证、辩论并不是最后裁判结果的决定因素,因此,由公民代理人参与诉讼与律师代理诉讼在很多情况下不存在本质的区别。
 
     三、冲突:职业公民代理人,公民之幸或法治之伤?
 
     (一)职业公民代理人: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诉权?
     1、职业公民代理人在收费上具有灵活性,前期收费普遍低于律师收费。由于职业公民代理人并不具备从事法律专业服务的资质,为了获取案源,他们普遍实行“风险代理”和低廉收费,承诺“打不赢官司不要钱”。这些公民代理人打官司时,每起预收代理费50元至1000元,作为交通费、材料费等前期支出。打赢官司拿到现金后,再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提取报酬,如果输了官司,所有的收费都要退还。因此,诉讼当事人在前期要支付的费用较少,经济负担相对较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部分经济能力较弱群体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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