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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引渡制度问题
文章作者: 张鑫莹    更新时间: 2012/2/14
  【摘要】引渡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制度,引渡制度发展的趋势必然是国际间司法合作的不断加强和跨国犯罪引渡范围的不断扩大。引渡问题因为司法制度的不同,往往涉及到国家政治、军事等方面,因而在一些个案引渡问题上困难重重,这需要国际社会在引渡问题上求同存异,加强合作。[1]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制度的弊端阻碍了引渡制度的发展,由此又引发了对中国司法制度改革趋势的深思。
  【关键词】引渡制度  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制度  改革趋势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引渡、国际刑警组织缉捕等形式围堵、追捕外逃腐败分子。虽然中国已和二十多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和几十个国家签署了司法协助条约,但是贪官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国”,比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都还没有和中国签署上述条约,这就给外逃贪官引渡回国带来了很大困难。改善和这些国家在反腐败领域的司法协作还需要国内进一步的司法改革。[2]
 
  一、什么是引渡制度?
  引渡是指国家将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它实质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而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国家对属于其管辖权范围的某一特定权利进行处分的行为。
  在国际法上,当一国被另一国请求引渡犯罪时,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有条约另有规定。当别国提出引渡请求时,国家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有关国家的引渡请求。而当国家同别国具有引渡关系时,却要依照条约规定的引渡义务行事。国内立法、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公约中的引渡条款为引渡的法律依据,且各项条约的谈判过程也正是国家管辖权的处分过程并力求在引渡和管辖之间达到一种最佳的平衡。
  请求引渡的引渡条约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但是双边引渡条约是构成国家之间相互承认引渡义务的主要基础。请求引渡的主体,是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引渡的客体是指被他国指控为犯罪的人。可以作为引渡条件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必须至少应判处一定徒刑的行为,即所谓的“同一原则”,也叫双重犯罪原则,或至少是引渡条约上所指定的犯罪。可以作为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和战争罪、劫机罪等,而轻微的犯法事件不构成引渡条件。
  同时,引渡条约一般还规定不引渡政治犯,宗教犯罪和违反军法的犯罪如逃兵一般也不引渡。引渡罪犯的请求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请求引渡国只能就提出请求和准许引渡的罪名进行审判或执行判决,即所谓“专一原则”,否则被请求国有权提出抗议。请求引渡国不经被请求国同意,一般不得将罪犯再引渡到第三国。[3]
 
  二、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及引渡制度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和人员往来日益增多,我国境内的一些刑事案件也呈现了国际性和跨国性的特点。有些人犯罪后潜逃国外,其中有的人还携有巨额赃款;也有一些人在外国犯罪后逃来我国。同时,贩毒、劫机、恐怖主义等跨国犯罪时有发生。
  2000年,在公安部和加拿大警方的密切配合下,涉嫌贪污人民币166万余元且携巨款潜逃国外达9年的犯罪嫌疑人方勇在加拿大被抓获之后被引渡回国。浙江省瑞安市的两起涉案金额达二千六百多万元的特大经济犯罪案告破,潜逃到柬埔寨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张维立和金立成日前被引渡回国,押往温州接受审讯。几年前,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因在加拿大逾期居留从而涉嫌违反移民条例而遭加拿大警方拘留。长期以来,中国外交部与加拿大方面进行频繁交涉,要求将赖昌星引渡回中国进行审判。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已被加拿大遣返中国、落入法网。所有这些直接涉及到国际法上引渡程序。
  目前我国外逃贪官成功引渡回来的案例还比较少,而这些犯罪活动给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带来了巨大危害,也影响了国际社会的安定。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特别是引渡合作,与更多国家签署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制定我国的引渡法以及进行国内司法制度改革非常必要和迫切。[4]
  事实上,我国的引渡制度仍有较多缺陷,引渡问题比较复杂。其中,法律明确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在量刑上有最终决定权,但是规定司法机关要受到引渡承诺的约束。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对惩治贪官不利,并且极有可能导致“同罪不同刑”的问题,这对社会公平的损害不言而喻。事实上,我国在和西方国家的司法协助实践中,为了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遣返,也有就不判死刑或不执行死刑对外作出承诺的先例。[5]
  这些又涉及到更复杂的司法改革等深层次问题,需要进一步填补引渡制度的缺陷,促进其发展。
 
  三、引渡制度应如何发展?
  我国的引渡法基本设定了引渡制度的方向,但有以下几点是引渡制度在发展中必须注意的:
  首先,我国引渡法草案所设定的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混合制的基本方向是正确的。不过,考虑到跨国犯罪将会日益增多的情势,在引渡问题上今后如果继续采取这种做法可能不利于同跨国犯罪作斗争,因此,建议在引渡法中设定简易程序和复杂程序。对于常规性的引渡案件的审查适用简易程序;只对那些案情复杂且关系重大的引渡案件才适用复杂审查程序或特殊审查程序。[6]
  其次,在引渡法中深入引入人权保障的观念是现代引渡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人权保障作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焦点问题,必然对引渡问题有重大影响,因而加大对人权保障的力度有助于引渡问题的解决。
  再次,应当客观地看待死刑犯不引渡问题:
  1、应当正视死刑犯不引渡是经各国认可的一项国际制度,各国一旦签订类似的协议,就产生相应的国家责任和国际义务,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
  2、我国的刑事政策历来是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国际公约也一再强调死刑只适用于手段极其残忍的暴力犯罪,从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的判决情况看,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被判死刑的案件大幅度减少。国家更加重视反腐败的综合治理和其他预防与惩治手段的运用。
  3、死刑犯不引渡不是一项绝对的制度。引渡是一种发展的制度,如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引渡,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考虑更多的是合作,而不是死刑不引渡的问题,在许多国家甚至包括美国对恐怖主义犯罪也是要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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