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 至高论坛
将内容分享到:0
 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至高论坛 >> 专业分析
浅谈中国引渡制度问题
文章作者: 张鑫莹    更新时间: 2012/2/14
  4、如果一味强调反对死刑不引渡条款,不仅不能有效地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该引渡或遣返的罪犯引渡或遣返不回来,该追回的资产追不回来,反而会对我国的反腐败有负面影响。[7]
 
  四、引渡问题的根源——中国司法制度改革
  赖昌星的引渡问题之所以在加拿大持续多年,赖昌星直至2011年7月23日才成功被加拿大遣返中国,除了案情重大、程序复杂以外,实际上也是因为此案的审理结果取决于法庭对中国司法制度公正性的评价。而关于中国司法制度公正性的辩论,核心正是人权问题。
  必须清醒认识的是:司法制度改革与引渡问题的解决有密切的联系。为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也需要稳步地加速改革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使之与国际公认的人权法治标准全面接轨,并且建立有效的对外合作机制。在这一方面,需要加快研究实施以下各项改革:
  第一,中国刑法改革应当只保留对杀人罪等最严重的暴力犯罪的死刑,而减少乃至逐步废除对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所规定的死刑。同时加强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根据平等权和司法独立原则的要求,需要通过司法改革真正提高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稳定性,避免在国际上造成中国的严打和反贪是搞政治运动的错误印象。
  第三,切实保障辩护权,全面普及刑事法律援助,建立有效的证人出庭和证据展示制度,以确保所有受刑事追诉的人都能够得到有效的辩护。
  第四,对权利被侵犯的人提供便捷有效的司法救济,包括在立法中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研究扩大使用社区矫正等非关押措施,建立恢复性司法机制。
  第六,在国际合作中,不论是否订立了条约,都需要充分考虑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价值观念,信守以任何形式向对方作出的承诺,特别是要避免为平息一时的所谓民愤而丧失国际信誉。
  第七,以各种方式推动和参加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合作,积极开展与西方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赃款分割协议等双边条约,并且设立集中高效的联络和执行机构。
  第八,扩大与国外境外法学院校和专业机构的交流合作,大力培养具有符合国际人权法治观念、通晓中外法律和办案程序、掌握跨国办案和国际诉讼专业知识和双语技能的国际化人才。[8]
 
  【结语】 国家之间在经济、贸易、科学文化领域的合作与人员交往的日益频繁,为各种跨国犯罪带来了空前的机会。在应对跨国犯罪,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方面,引渡就是一种古典的、但最有效的国际司法协助方式,其发展的趋势必然是国际间司法合作的不断加强和跨国犯罪引渡范围的不断扩大,这是国际上有效打击跨国犯罪的必然选择,也符合世界各国维护其国内良好司法环境的利益所在。因此,我国应积极加入一些有司法合作内容的国际公约,承担相应的司法协助和引渡的国际义务;在国内积极进行司法制度改革,加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以适应、促进引渡制度发展,尽快简化并解决引渡问题。


[1] 解读引渡法   法律快车
[2] 储槐植  外逃贪官带走500亿美元 专家称应多管齐下打击  新华网2005-0806
[3]付向红  试述引渡制度   法律网2007-03-11
[4]解读引渡法   法律快车
[5]张梅    不可不辩:外逃贪官该不该死罪   凤凰消息站2007-04-17
[6]中国引渡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101ms.com2007-04-10
[7]陈雷  引渡条约:产生相应的国家责任和国际义务   检察日报2007-04-05
[8]杨诚    赖昌星案中的国际反腐合作   检察风云2005-11-17

上一页  [1] [2] 

 
 
 
版权所有©2003-2024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CHIKO LAW FIRM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46760号 | 按内容搜索 | 百度统计 | 
本网站由 <广州·净致设计> 设计维护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地理位置  |  总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