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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酒驾同饮者,切忌矫枉过正
文章作者: 吴善鹏 律师    更新时间: 2012/4/19
  题记:
  ◆在制订惩治酒驾新规时,应保持必要的谦抑尺度,避免忽视道德的影响,过度强化法律。
  ◆在法治文明的今天,稳定的道德规范才能培植公众的文明驾车意识,稳定的交通规则体系才能使社会公众合理地预期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近日,济南惩治酒驾“一人酒驾、追责同饮者”的新规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济南惩治酒驾的新规,实际上是交警部门对创新社会管理的尝试,它在一定程度上警示和威慑了酒驾司机,唤醒了社会公众对酒驾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认识,强化了社会公众对酒驾司机劝阻的社会责任,彰显出交警部门惩治酒驾的决心和力度。因此,“追责酒驾同饮者”的新规,对酒后驾车现象慢慢减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济南惩治酒驾新规,切忌矫枉过正
  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恶劣的酒驾事故,让社会意识到酒驾的危害性,惩治酒驾势在必行。我们在看到济南惩治酒驾新规的积极社会作用时,也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合理评价,关注它是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执法目的。笔者认为,从公众的常识来看,劝阻违法犯罪行为只能是一种社会责任,同饮者劝阻酒驾司机实质是一种道德义务,但不能认定为强制的法律义务或提升为违法的高度,并苛以追责。因此,惩治酒驾,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切忌矫枉过正。
 
  制订惩治酒驾新规,保持必要的谦抑
  交警部门在治理酒驾的过程中,执法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制订惩治酒驾新规,只能是对上位法明确规定的情形进行的细化和明确,而不能私自授权,尤其对于法律没有授权的范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追责酒驾同饮者,实际上加重了社会公众的法律义务,将本属道德义务或社会责任上升到法律义务,超越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预见性,违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原则。在法治文明的今天,稳定的道德规范才能培植公众的文明驾车意识,稳定的交通规则体系才能使社会公众合理地预期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同饮者对酒驾司机的劝阻,本应由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良知和自觉性来调整,而不能上升为法定义务。因此,同饮者劝阻酒驾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如果上升为法定的强制义务,实质是无视道德对人类社会秩序调整的力量和作用。据此,在制订惩治酒驾新规时,应保持必要的谦抑尺度,避免忽视道德的影响,过度强化法律。
 
  多管齐下,构建治理酒驾的长效机制
  惩治酒驾,有效缓解了日益严重的酒驾危害,但治标不治本。惩治酒驾是治理酒驾的一项管理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治理酒驾,是一项系统的社会管理工程,应当多管齐下,将惩治酒驾、宣传教育、培育文明意识有机结合,构建治理酒驾的长效机制。政府部门在高压整治酒驾的同时,应当督促驾校安全意识培训的力度,强化酒驾危害性的公益宣传、弘扬健康的酒文化,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公众普遍遵守的文明准则。
 
  此文观点发表于《南方都市报》2012年4月17日AA02版面, 详见:http://gcontent.oeeee.com/a/7a/a7a96e94447cb0a0/Blog/82e/8202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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