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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反倾销,佛山陶企何去何从
文章作者: 陈佳娜 律师    更新时间: 2010/10/28
引言:
     佛山陶企越来越多走向国际市场,在逐渐打开市场、树立自主品牌、改变陶瓷产品低价出口现状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遭遇各式国际贸易壁垒,尤其是近期欧盟针对佛山陶企的反倾销调查。面对反倾销调查,佛山陶企该如何应对?
 
     一、欧盟、韩国再燃反倾销战火。
 
     2010年6月19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对中国瓷砖进行反倾销正式立案,此为中国陶瓷企业继印度、巴基斯坦、韩国、泰国等国家之后遭遇的又一次反倾销调查,同时也是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反倾销调查。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出口金额高达3亿多美元,涉案企业均为国内知名陶企,其中大部分为佛山陶企,仅佛山南海涉案企业就有35家。
     2010年8月2日,韩国对华瓷砖反倾销复审于8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对象是在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销往韩国的中国制瓷砖,涉案企业多达21家。
     “中国制造”凭借低价劳动力带来低成本优势走向世界,却难以摆脱反倾销的纠缠。物美价廉的“中国制造”已多次使中国成为自世贸组织1995年成立以来最大的反倾销调查对象,是反倾销措施的主要目标。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欧盟、韩国为保护本土产业,将矛头直指中国制造,佛山陶企则成为拉动欧盟、韩国本土产业发展首当其冲的牺牲品。
 
     二、反倾销的“游戏规则”。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旨在限制甚至使某类产品退出本国市场。因反倾销调查是外国调查者根据本国法律对他国企业进行调查,被调查者对反倾销条例及调查国反倾销法律规定并不熟悉,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复杂程度更常使被调查企业望而却步,缺乏应诉信心与经验。
 
     以对佛山陶企启动反倾销调查的欧盟为例,其反倾销程序如下: 
     1、提出投诉。提起反倾销申请的一般是代表受到损害的共同体工业。他们在取得有关倾销证据的情况下,即可以受到损害的共同体或法人、自然人的身份,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写明倾销进口的事实及对本国产业造成的损害的申请书。
     2、立案。欧盟委员会在申诉企业提交申请后45天内,经协商认为申请理由充分,欧委会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反倾销立案通知。
     3、初裁前的调查。主要是填写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10天内向欧委会索要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和对参照国选择提出意见。在立案后15天内提交市场经济问卷。被抽样调查的企业应在欧盟作出抽样裁定后37天内提交答问卷。欧委会将在立案后9个月内作出初裁。
     4、终裁前的调查,包括核查、参加听证会、对披露材料的评议。应诉企业在立案后40天内向欧委会提出听证要求,欧委会在被调查企业提交市场经济问卷1个月内进行市场经济核查。
     5、终裁。欧委会应在立案后15个月内做出终裁,公布反倾销措施。
 
     由上可知,反倾销调查历时长、程序复杂,给被调查企业带来了应诉压力。同时,调查国启动调查程序后,留给被调查企业准备材料、完成问卷的时间极为有限。因此,一旦成为被抽样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三、律师建议
 
    (一)佛山陶企应积极应诉
     如上所言,佛山陶瓷企业面对反倾销审查并非初次,已有不少先例。但实际上,因反倾销诉讼时间长、风险高,很多企业从成本角度考虑,经常选择被动消极的态度。但是反倾销针对的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涉案企业最忌讳的是自动弃权,这意味着放弃市场。面对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是最佳减损方式。
 
     首先,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涉诉方不接受调查,不按时提供必要的材料或明显阻碍调查,反倾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信息”进行裁决。
     根据此规定,如被调查企业怠于应诉,不配合调查,则反倾销主管部门将根据“可获得的信息”,通常就是申请反倾销调查一方提供的对被调查企业极为不利的信息来作出裁决,对企业百弊而无一利。
 
     其次,《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对被调查企业不执行此应诉规定应接受的处罚办法作出明确规定,旨在促使企业积极应诉。
 
     第三,积极应诉是被调查企业免于适用统一税率的途径。
 
     在美国于2003年发起的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件中,积极应诉的企业中,最终确定的倾销幅度为:厦华4.35%、康佳11.36%、TCL22.36%、长虹24.38%,而未应诉的企业均被征收全国统一税率为78.45%的高额反倾销税率,基本上均应无奈退出美国市场。因此,一旦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陈述对己有利的事实状况,方能化被动为主动,争取获得比较低的单独税率。
 
    (二)寻求危机突破口
 
     反倾销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诉企业应了解欧盟反倾销法律,根据企业自身不同情况,制定正确的应对方案。
 
     1、争取成为被抽样企业。
 
     因反倾销受调查对象众多,不宜逐一调查,欧盟通常采取抽样调查方式,从众多受调查对象中抽取有代表性的对象。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被抽样的企业将依据其受调查的情况确定单独的税率,而参与应诉但未被抽样的且与抽样企业无关联性的企业将适用被抽样企业最后的加权平均数,没有应诉的企业则适用反倾销税率,基本上须退出欧盟市场。   
 
     因此,如企业是行业内的领军企业或具代表性企业,争取成为被抽样企业是企业取得反倾销战役胜利的第一步。故企业应做好抽样准备,在反倾销立案公告发布后15天内,按照要求向欧盟委员会提供抽样问卷材料,最大可能体现企业状况及其代表性,说服欧盟选择企业作为抽样样本。    
 
     2、积极申请市场经济地位。
 
     欧盟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欧共体理事会于1998年4月27日通过的905/98号条例第1条第7(b)款规定:
     “在来自有关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口展品的调查中,如果能够证明,根据一个或多个受到调查的生产商提供的恰当的有根据的申请,并根据(c)项规定标准和程序,在有关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方面对于这个生产商或这些生产商市场经济条件占主导地位,那么正常价值将按照第1款至第6款的规定来认定。如果不能证明以上情况,(a)款规则将适用。”
 
     上述条例给予中国企业申请确认企业符合市场经济标准的机会,如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将按照法律规定计算企业的正常价值,而非依据明显不合理的替代国数据来计算。同时,该条例对认定满足市场经济待遇规定了五条标准,分别为:
     (1)企业生产投入、销售、投资方面的价格成本,要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不得有国家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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