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 至高论坛
将内容分享到:0
 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至高论坛 >> 专业分析
民法总则与你生活的“十三依”——民法总则与你不得不知道的这十三件事儿及其法律依据
文章作者: 至高诉讼案件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 2017/3/20
  今天,我们来谈谈民法总则与你生活的“十三依”。
——“十三姨”???
▼“那个会无影脚的黄飞鸿与十三姨”?
  ——别傻啦!当然不是她!而是与你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总则中的十三处法律依据——简称“十三依”!
  日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胜利闭幕,大会以高票支持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宣告诞生了。
  民法,也被称之为社会生活的大百科,它直接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可以形象点地说,一个人,从出生到坟墓,从签合同到结婚生子,一切甚至可以说是一辈子都离不开民法,
  而这次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总则编”,是统领我们共和国民法典的“总纲性文件”。翻开仔细一看,这次通过的民法总则,可谓关注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的事,不仅涉及到熊孩子看直播乱打赏的事,还明确了孤寡老人由谁来管的规则;不仅解答了QQ币、游戏装备算不算财产的问题,还解决了为见义勇为时的免责提供法律依据的命题。
  为此,我们特意请来多年来一直深钻民商法律理论、关注民法立法的,至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郑宇佳律师,为我们解读一下民法总则与关乎你生活的十三件你不得不知道的事儿。
▼郑宇佳副主任与中国民法学泰斗梁慧星教授
  ——第一件事儿
 
  “绿色原则”成为民法原则
  读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郑律师“说法”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而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使其与民法所固有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处于同等地位,这可以说是世界性的首创。也反映出在我国乃至在21世纪的全球,环境问题的亟待解决,以及环保的时代精神。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提到的:“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
  当然,对于绿色原则,应当注意进行适当合理的,符合立法原意的解读,与防止权力滥用等民法理念相结合,注意防止给企业特别是非科技、环保型类别的企业及经济生活带来不确定性。
  ——第二件事儿
 
  “习惯”作为法律适用规则
  读条文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郑律师“说法”
  这个规定简单来说就是确定了这么一个规则:“习惯”今后也可以作为法律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法学里所说的法律渊源,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当然有优先依照法律,但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而且该习惯本身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我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而“法律永远落后于现实”这是个客观规律,立法者本身的预见能力也是有限的。再者,把一些民间的善良风俗用来解决民事法律问题,在现阶段还是很有必要。例如:入赘是我国目前一些地区还比较常见的情形,那么入赘女婿对老人有否赡养义务?在法律没明确规定情况下,就需要依靠习惯来判断。
  事实上,“习惯”作为法律适用规则并不是我们的首创,在民法的历史长河中,习惯的法律地位早已有定论。19世纪历史学派学说渐盛,排除了万能发的思想,1907年瑞士民法第1条,在世界上第一次命定习惯法对于成文法的补充效力。而在我国,早在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就对习惯作了规定,该法第一条就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该规定后来随国民党政权退到台湾,在我国台湾地区,一直沿用至今日。
 
  ——第三件事儿
 
  腹中胎儿权利明确
  读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郑律师“说法”
  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过去,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体现的就是这一原则。
  但民法领域也渐渐在实践中取得了共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如《瑞士民法典》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条件。”《法国民法典》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怀孕的胎儿,是为在继承开始时出生。”《日本民法典》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强求权,视为已出生。”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同时为了解决操作性问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还作了较为精细的规定“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302日止为受胎期间。能证明受胎回溯在前项302日以前者,以其期间为受胎期间。”
  这次通过的民法总则对腹中胎儿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以后诸如“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这个胎儿可不可以继承父亲的财产?”“母亲怀孕的时候,胎儿就遭受了人身伤害,出生后,孩子可不可以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来维权?”这些法律问题自然就引刃而解了。
  ——第四件事儿
 
  8岁儿童民事行为能力获承认
  读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郑律师“说法”
  考虑到一个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与自己的智识水平相当的范围内享有权利。
  日常生活中,“一个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把自己的一支笔送给了同桌,这个行为会不会在法律上被认可?”“父母离婚,法官应不应该问询一个8岁孩子的意见,来判决抚养权归谁?”这些问题,都需要依赖对这个孩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判断。

[1] [2] [3]  下一页

 
 
 
版权所有©2003-2024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CHIKO LAW FIRM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46760号 | 按内容搜索 | 百度统计 | 
本网站由 <广州·净致设计> 设计维护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地理位置  |  总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