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于2015年1月入职某单位,任客房部主管一职,月均工资4000元。单位没有与卓某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卓某购买社保。2015年4月,卓某发生工伤事故,2016年9月经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2016年1月由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两千多元。卓某自行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单位对工伤结果提出了行政诉讼,且卓某对自行享受的工伤待遇情况不了解,在仲裁委的指引下,卓某撤回原自己提出的仲裁申请,于2016年6月提出申请法律援助,再次申请提起劳动仲裁。我所公共法律服务部刘绮明律师代理卓某在仲裁阶段已获胜诉,仲裁委支持了卓某的仲裁请求。现单位不服裁决,卓某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卓某所受伤害是否工伤。卓某本是单位的客房部主管,在单位的安排下因为拿电线的过程中受伤,受伤当天没有进行X光检查,检查是脚肿,不排除骨折的可能。受伤一个星期后因无法行走发现骨折,单位认为加重的伤情不属于工伤,只承认脚肿的工伤。
刘绮明律师接受指派后,引导了当事人收集相关的证据,对公司提起的仲裁,要求:1、请求判令单位向卓某支付停工留薪期3个月的工资12000元; 2、请求判令单位向卓某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48000元;(12×4000元/月=48000元);3、请求判令单位向卓某支付医疗费2433.9元;4、请求确认卓某与被告于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7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开庭审理中,受援人申请的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是4000元。
案件仲裁胜诉,十级伤残待遇以及医疗期工资均获得支付。一审庭审期间,与单位达成调解,单位一次性向卓某支付43000元。
【律师说】
工伤案件,劳动者往往维护自身权利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成本。劳动者往往在工伤认定的程序中遇到困难,没有劳动合同,单位亦不同意劳动者的工伤申请,劳动者要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方可恢复工伤认定的程序,单位往往穷尽程序,让劳动者无法承担时间的成本。且劳动者自身不熟悉法律,不清楚自身可享有的权利。
该案件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卓某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中需提供认定劳动关系的文书,卓某经过仲裁,一审以及二审后确认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后,恢复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结果出具后,自行申请工伤待遇,但由于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导致有些权利没有主张,但是单位仍对工伤认定结果提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后卓某撤回自行申请的劳动仲裁,申请法律援助,经过审理后,卓某的请求得到支持,在一审程序中,虽然知道一审判决维持仲裁裁决的可能性很大,但是考虑到单位会拖延时间,导致卓某的赔偿迟迟不能落到实处,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同时,工伤案件一般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依法购买社会保险,当危害和意外发生后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虽然社会保险会加重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经济压力,但却是最好的保障,将意外的损害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