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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你生活的“十三依”——民法总则与你不得不知道的这十三件事儿及其法律依据
文章作者: 至高诉讼案件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 2017/3/20
  这次民法通则把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符合考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的实际的,是尊重当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的事实,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举措。
 
  ——第五件事儿
 
  孤寡老人“有所依”
  读条文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郑律师“说法”
  伴随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老人,尤其是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老人的监护成为了问题。过去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而这次通过的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就意味着监护不再限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被纳入到被监护人的范围。这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第六件事儿
 
  国家监护得到强化
  读条文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郑律师“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实施侵害被监护人利益行为的恶劣事件。比较突出的例子是:近年来各大媒体报道的“监护人虐童事件”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相关监护人的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但这样,另一个问题又接踵而来了——“指定谁为监护人?”
  当前,在我国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治理能力的提高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强化国家监护职能,既有条件,也有可能,更有必要。因此,在出现像这样的监护人缺位的情形时,法律规定由政府相关部门及时补位,是正确的举措。而这次通过的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通过法律明确的方式,把这一补位的任务放在民政部门身上,从长远看,必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
 
  ——第七件事儿
 
  失独家庭“不彷徨”
  读条文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郑律师“说法”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法理论上一项制度——意定监护,根据该规定,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智力正常的时候,预先选定自己信得过的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待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时,由自己选定的人担任监护人。
  当下,失独家庭的大量存在,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成为很多人纠结的问题。一些失独家庭的父母想选择一个自己信任的人将来作为自己的监护人,而这一规定的出现恰恰是为这些失独家庭的这些想法提供法律依据。 
 
  ——第八件事儿
 
  法人制度大创新
  读条文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郑律师“说法”
  值得注意的是,细看这次民法总则《第三章 法人》的内容,从第五十七条读至第一百零一条,按照民法体系理解的角度,可以看出,这次民法总则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旨在反映不同法人在性质上的根本差异,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促进其健康发展。
  还需要注意的是,可能是这次民法总则考虑到目前有一些法人组织的设立和终止都相当特殊的实际,按照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来区分都不合适,所以,特别设立了特别法人分类,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这也一并解决了长期以来,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地位的问题。从今以后,居委会、村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件事儿
 
  完备的权利大宣示
  读条文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郑律师“说法”
  从根本上说,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也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这次通过的民法总则,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并为民法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民法总则采取列举式的方法,把民事权利一一罗列,进行宣示,且所罗列的权力涵盖广泛,在人身权利方面,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在财产权利方面,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而广受关注的隐私权继《侵权责任法》后,被写入作为总纲性文件的民法总则中,对处理当下的诸如“人肉搜索”等热点纠纷提供了更强而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十件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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