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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者跑路,消费者如何维权?——至高律所杨晓杰律师应邀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杨晓杰    更新时间: 2020/10/21

  市民陈女士通过美团平台购买了一间美容院的服务套餐,办了年卡并已预付服务费用,最近发现店铺倒闭,无法联系商家,后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了解到该店属于无证无照经营。陈女士向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求助,想知道该通过怎样的方式去维权?
  近日,我所杨晓杰律师就上述事件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从法律角度对相关问题发表了意见。

  一、商家无证无照经营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否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对经营者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消费者与无照经营者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并非所有强制性规定均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仅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方能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商家无照经营是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但前述文件是针对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照经营进行查处的行政法规,其规范的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且条款的描述中并无效力性的描述和评价,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经营者违反上述行政法规并不影响其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虽然商家无照经营,但陈女士与商家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消费者能否要求经营者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陈女士以预存服务费的形式向商家支付了服务费用,现商家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陈女士有权要求商家在扣除已提供服务的相应费用后,退还剩余的预付款项。

  四、陈女士通过美团平台购买的商家服务,但没有经营者相关信息,该如何维权?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负有信息核验和登记义务,应当登记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且定期核验更新。
  本案中,陈女士通过美团平台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损,无法联系上服务商家,有权要求平台方提供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再向商家进行索赔。如果平台方无法提供服务者上述相关信息的,陈女士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平台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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