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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侵权责任谁承担?——至高律所郑宇佳律师应邀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郑宇佳    更新时间: 2020/8/19
  8月18日下午,一条“佛山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的视频在网络上火速传开,并一度登上了抖音、微博等平台的热搜,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讨论。对于女孩子是否就是狗主人,女孩子遛狗是否经得狗主人的同意,狗主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网络上都说法不一。
  对此,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采访了我所副主任郑宇佳律师,希望郑律师就现阶段官方的案情情况通报进行法律分析。

  【情况通报】
  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警报: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法律分析】
  郑宇佳副主任分析认为,本案的损害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犬只这种饲养动物使人遭受损害的时候,原则上由犬只主人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有一种例外的情形,如果这种侵权是由他人原因造成的,那么就由造成原因的相应责任主体最终承担这个责任。
  此外,根据本案实际,由于遛狗的小女孩未达到能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年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再深入一层分析,本案中的狗主人和小女孩之间,构成了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死者家属既可以要求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主张小女孩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郑宇佳副主任表示,国内不少城市对未成年人独立遛狗有相关规定,而在今年年初颁发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所以,建议广大爱犬人士依照当地的《养犬管理条例》,合理养犬。
  “爱狗、养狗、遛狗、玩狗是一些人的选择,是他们的权利,但享受这权利的人,同时也有驯狗、看狗、防止狗惊吓别人乃至侵害别人健康以及生命的义务,这恰恰是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赋予时代,要求广大市民所要有的法治意识!”郑宇佳副主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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