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吴兴印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邀请,担任5月23日《法槌回响》栏目组的嘉宾,就联邦快递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又晖家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发表观点。
对于此节目讨论的话题,吴兴印律师认为:
快递方式在委托方、受托方以及收货人这三方之间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在采用快递方式时,要明确地界定供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以便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可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是不是本案运输的托运人。针对此问题,吴兴印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商业发票、集装箱以及航空货运单,尤其是商业发票加盖的蓝色公章能够证明制造商就是托运人。被告最有利的证据在于美国公司与美国联邦公司来往的18封邮件,由于该邮件来源于境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来源于境外的案件要经过当地公正机关公证以及经过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目前,被告没有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因此,结合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能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对于原告撤诉的原因,吴兴印律师认为撤诉应该是原告的一种诉讼策略,原告可能会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