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8日,我所邓晓莉律师就遗骨、骨灰被他人破坏,他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组记者的采访。
据反映,三水某地的承包者承包了一处山林,在进行改造的过程中,造成了王某亲属的遗骨、骨灰不同程度的破坏。
我所邓晓莉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他人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本案中,承包者在进行山林改造过程中,造成王某亲属的遗骨、骨灰的损毁、灭失,对王某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