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9日,我所肖平律师就某村民擅自在村集体林地种上一批林木后遭林场砍伐的纠纷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组记者的采访。
据介绍,某村民在未取得村集体林地承包权的情况下擅自种上一批林木,林木仅种植了两年尚未产生林木该有的价值,村集体林场得知后砍伐了该批林木,村民不服,认为林场砍伐尚毫无市场价值的林木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肖平律师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村民若需种植耕地、开发林地,依法均需与村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合同,依法行使承包人义务,如是符合“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需依法定程序取得并交纳相应的承包费。本纠纷中,该村民在未取得村集体林地承包权的情况下擅自种植林木,林场有权依管理权限在通知村民的情况下砍伐该批林木,重新确定林地的承包权,
记者追问,林场砍伐这批幼树苗应否承担责任?
肖平律师认为,因村民在未取得村集体某林地承包权的情形下,擅自开发林地种植林木,未取得合法承包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林场出于管理需要在合理通知村民后砍伐该批林木,应返还该批林木给村民,无需承担其他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