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6日,我所张强律师就老师向众多学生家长借钱后“失踪”事件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组记者的采访。
据介绍,目前某学校存在老师向众多学生家长借钱后“失踪”,学生家长向校方主张无果,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学生家长该如何更好的维权?
张强律师认为:对此问题,从公法和私法逻辑层面的可以作如下分析:
从公法领域视角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老师向众多学生家长借钱(数额巨大)后,玩“失踪”,可能涉嫌诈骗,老师必须向家长返还非法骗取的款项,如案件最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家长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老师返还其所取得的款项。
如果经审查,老师并无诈骗的故意等,不构成诈骗罪的,则老师与学生家长之间构成借贷合同关系,学生家长同样可以要求老师返还所借取的款项。
由于老师向学生家长借钱,学校对此可能是不知情的,与学校教学活动无关,因此,学校没有责任为该老师的借款行为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如果学校对老师借钱的行为是知情的,学校应当及时加以监控管理,同时,为避免老师利用学生家长不敢得罪老师或希望讨好老师的心理谋取款项,学校也应当禁止老师向学生家长借款。
因此,学生家长与老师发生借贷关系的时候要慎重,若出现上述情形,应第一时间报案,并保留借款相关证据,以便在日后追回自己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