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4日,我所邓晓莉律师就合同中约定罚款是否违法的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记者的采访。
据反映,商场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商场的营业时间,租户在该营业时间内不得无故离开,否则将可能导致罚款的处罚。后某些租户因吃饭、卸货等原因离开铺位,均遭到了商户不同程度的罚款通知。
我所邓晓莉律师认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比如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无权设置罚款性质的处罚。如果租户无正当理由长时间不营业,给商场形象造成了损失,商场可以要求租户承担一定的违约损失。如果租户只是偶尔离开,并没有给商场造成实质性影响,则偶尔离开的行为不能视为违反合同的约定,商场不能因此主张违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