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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肖平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关于消费者“打人维权”问题的采访
文章作者: 肖平    更新时间: 2013/1/23
  2013年1月22日,我所肖平律师就一名消费者对接受美甲服务后不满意而打人泄愤的事件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组记者的采访。
  该事件的经过是,一名消费者去美容店要求美甲服务,美甲师为其提供服务后,该消费者认为没达到心中美的标准,便出手打美甲师对自己的消费进行“维权”,消费者愤愤离开后,美容店报警处理此事。
  记者问:消费者在购买服务的消费行为中该如何合法维权?
  肖平律师认为:该名消费者“打人维权”显然是不合法的途径,美甲服务是一种无形商品提供过程,最终会产生一种美的效果,消费者对效果不满意,也就是对消费的“商品”不满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所以本案中,该名消费者可以通过要求美甲师重新进行美甲服务、或者减少或不予支付服务费等来行使消费者权益。
  记者问:对美的标准因人而异,属于主观层面的判定,如何能避免消费者滥用主观判定,动辄要求减少或不予支付服务费?
  肖平律师认为:虽法律对消费者接受服务后产生的效果没有量化标准,但对于美丑这一主观层面的判定,行业内善意理性第三人均能从服务提供过程的步骤和时间长短、所用工具和产品的质量、产生效果等方面形成相对客观的认识。如果商家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均对此有异议,则双方可当场采取拍照、报警等方式取证,如有必要可去消费者保护协会或工商部门申诉;涉及服务费数额较大的,还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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