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7日,我所吴善鹏律师就佛山小夫妻代购火车票被刑拘事件接受了佛山电视台《佛山新闻》栏目组记者的采访。
据介绍,佛山新婚小夫妻帮人代购火车票,每张火车票收购10元服务费,但被铁路公安以涉嫌倒卖火车票刑事拘留。那么,这对小夫妻是否构成倒卖火车票罪以及对代购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如何评价?
我所吴善鹏律师认为: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据此,以上代买车票行为达到数额标准即构成倒卖车票罪。但是吴律师认为,在火车票实行实名制后,上述有偿代买车票的行为是典型的民事代理行为,不宜认定为倒卖车票罪。对解决购票难题,铁路运营部门应考虑开放更多的网络平台缓解集中购票压力,多向基层群众宣传网络购票操作流程,鼓励增设民间代售点,方便那些缺乏网购设备和经验者购票,以此灵活地运用市场机制化解购票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