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我所吴文兴律师就劳动争议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
【案例】陈某是某陶瓷公司员工,某陶瓷公司没有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以其它一家公司名义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某陶瓷公司为了逼走陈某,将其从服务部调到仓管部,由于陈某身患4级伤残,调到该职位后不能胜任该工作。后来,陈某把某陶瓷公司告到了劳动仲裁委,由于陈某没有证据证明与某陶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仲裁委驳回了仲裁请求。
对于此种现象,小强热线的记者提出了以下问题:
记 者: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吴律师: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有: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③工资支付凭证。比如:工资银行流水帐、工资条等;
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⑤其他记载有劳动者姓名,同时盖有用人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文件。比如:代表用人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等;
⑥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记 者:劳动者对于上述现象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吴律师:针对上述现象,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在工作过程中,积极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证据,以免发生纠纷后,产生对自己不利的诉讼后果。
记 者:用人单位以其它单位名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如何维权?
吴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能以其它单位名义为本单位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否则,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记 者:本案中,用人单位调岗是否合法?
吴律师:是不合法的;本案中,劳动者在原有工作岗位能胜任工作,但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为目的,明知劳动者因身患残疾不能胜任仓管工作,依然调度其到该岗位,这样是提高了劳动者劳动条件,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