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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秦佾兰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关于事实收养及遗产继承问题的采访
文章作者: 秦佾兰    更新时间: 2012/12/3
  2012年12月3日,我所秦佾兰律师就事实收养及解除、生父母及养父母遗产继承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组记者的采访。
  据反映,2012年,某A因发生车祸死亡,获得30余万的死亡赔偿金。为争夺财产,生母将养母告上法庭。原来某A 的成长过程很特别:某A在1983年出生时因有先天疾病,被生父母遗弃,由某B收养一直至16岁,但没有办理任何收养手续。在某A十六岁时,却又回去生母处生活,其养母也是同意的。现问题是,到底哪个母亲有继承这笔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我所秦佾兰律师认为:
  1、某A与某B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实施,在此之前因没有办理收养登记而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能够获得我国法律的认可。
  2、关于某A的哪个母亲对某A的死亡赔偿金有继承权的问题:这要看案件的事实及证据,若某A十六岁时,其与养母B的收养关系已合法解除,则其养母B无相关继承权,反之,则其生母没有相关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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