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日,我所秦佾兰律师就事实收养及解除、生父母及养父母遗产继承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组记者的采访。
据反映,2012年,某A因发生车祸死亡,获得30余万的死亡赔偿金。为争夺财产,生母将养母告上法庭。原来某A 的成长过程很特别:某A在1983年出生时因有先天疾病,被生父母遗弃,由某B收养一直至16岁,但没有办理任何收养手续。在某A十六岁时,却又回去生母处生活,其养母也是同意的。现问题是,到底哪个母亲有继承这笔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我所秦佾兰律师认为:
1、某A与某B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实施,在此之前因没有办理收养登记而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能够获得我国法律的认可。
2、关于某A的哪个母亲对某A的死亡赔偿金有继承权的问题:这要看案件的事实及证据,若某A十六岁时,其与养母B的收养关系已合法解除,则其养母B无相关继承权,反之,则其生母没有相关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