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4日,我所梁锦星律师就商铺业主要求商户缴纳“优先续租费”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组记者的采访。
据反映,禅城区某商业市场商铺的租赁期限已届满,商铺业主表示,如果商户要继续租赁商铺,则应当缴纳每个铺位1.5万元的“优先续租费”,并且该费用将不予退还。由于不少商户都承租了两个以上的铺位,因此需要缴纳几万元的“优先续租费”。
我所梁锦星律师认为:
第一,关于商铺续租问题,首先应当看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中是否存在关于商铺续租的约定。如果已有约定,则应当遵循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所以,在商铺续租的过程中,“优先续租费”并不是法定的收费类型,原承租人无需缴纳即可以拥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故,商户无需向业主缴纳“优先续租费”,并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商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