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9日,我所秦佾兰律师就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坐车出《保证书》事件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
据反映,某村委会出钱购买了两辆校车,用于接送本村村民的小孩上学之用,具有一定的村民福利性质。而住在该村的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同一所学校上学,申请坐该校车就需要交一定的费用及写一份《保证书》:保证发生相应事故的情况下,孩子家长不得向村委会追究赔偿责任。
现问如何看待上述《保证书》?如果发生事故,村委会真不用承担责任吗?
秦佾兰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及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在本案中,村委会对有可能存在的相关法律风险拟通过《保证书》的形式规避,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条款。
因此,如果本案中发生人身损害的事故,相应责任主体不能以《保证书》达到免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