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7日,我所胡革胜律师就小区住户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无效人身伤害免责条款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据反映,李先生和王先生是同一栋大厦里面对面的住户,该大厦一至二楼为商场,三楼以上为住户。大厦有一部电梯通往三楼,电梯门刚好在张先生和李先生的家门口附近,假设张先生和李先生家里有人出入,开防盗门的时候很容易碰伤从电梯里面出来的行人。修建电梯时张先生和李先生曾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过这一问题,业主委员会遂号召大厦全体业主与张先生、李先生签订一份人身伤害免责协议,协议约定:若电梯里面出来的行人被电梯门口的防盗门所伤,李先生和张先生不用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现问如何看待上述案件?该份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胡革胜律师认为:该份人身损害免责协议无效,如果发生防盗门撞伤行人事件,被撞伤的行人依然有权利要求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因如下:
1、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本案例中虽然业主委员会号召全体住户都在这份协议上面签字,但是协议只能约束签字的业主,不能约束从电梯里面出来的其他人员。如果到时一旦发生防盗门撞伤电梯出入员的意外事件,并且被撞伤人又不是在协议上签字的小区住户,被撞伤人员是可以起诉侵权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如果防盗门撞伤行人事件的被撞伤人就是在合同上面签字的小区其他住户,该份协议同样无效,因为合同约定的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是无效的,防盗门撞伤行人事件的侵权人依然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