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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秦佾兰律师就泳池出租后有人溺亡,责任如何承担问题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秦佾兰    更新时间: 2012/7/31
  2012年7月30日,我所秦佾兰律师就泳池出租后有人溺亡,责任如何承担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
  据反映,某校对校内泳池享有所有权,后某校将该泳池出租给一公司承包经营管理,泳池对外收费经营。现一市民在该泳池溺亡,问责任该如何承担。
秦佾兰律师认为:
  1、首先应查明溺水者的死亡原因,各方对于溺水者死亡是否有相应过错,这是相关责任承担的一个事实基础。
  2、其次,是要看学校与某公司之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对泳池的日常管理、检修、维护等事项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
  3、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而被害人的死亡又与学校的过错有关的情况下,学校作为产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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