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4日,我所秦佾兰律师就买车消费者双倍付款却成被告事件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
据反映,张先生(化名)在朋友的介绍下在佛山市某车行以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高档轿车,按谈好的交易价格,其在支付首款后,剩余的70万元车款以按揭方式给付。在交易过程中,车行老板以银行办车贷手续时间过长为由,推荐张先生向一私人信贷公司借款70万元先行给付车款,车行老板承诺待银行贷款到账后,再将先给付的70万元返还给张先生,张先生依计借款并出具借条。之后,张先生在车行老板的安排下向银行贷款70万。当这两笔钱都交付给车行老板后,车行老板及信贷公司都失踪了。而此时,张先生收到法院传票,李先生(化名)以债权受让人的身份主张张先生还钱。原来,当初张先生出具给信贷公司老板的借条所载明的70万元,已转由李先生行使相关权利。
现问如何看待上述案件?张先生是否需要向李先生履行债务?
秦佾兰律师认为:
1、本案有关人员可能涉嫌合同诈骗,建议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以上的,有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构成合同诈骗罪。在本案中,有关人员收取合同相对方给付的货款后未履行相关约定,收取多一倍的货款后逃匿,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有关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侦查。
2、关于张先生是否需要向李先生履行债务的问题要看证据,由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来认定。主要看涉案的债权及其转让是否合法有效等,由法院判决。
此外,秦律师还建议,普通市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相关民事活动特别是出具书面的材料时应谨慎,不能凭朋友交情或义气草率行事,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