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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欧阳湘琴律师接受关于煤气管道调价的采访
文章作者: 欧阳湘琴    更新时间: 2012/4/26
  2012年4月25日,我所欧阳湘琴律师就某小区煤气管道调价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记者的采访。
  据市民反映,佛山某住宅小区业主收到燃气公司的通知称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从18元/立方米调整为22元/立方米。该通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如何维权?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管道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并依法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我所欧阳律师认为:管道煤气涉及群众基本生活,在调价前一般应举行听证会,以充分论证调价是否存在合理及必要。依法,管道煤气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如果业主认为政府作出的调价决定有误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政府对调价的程序及内容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维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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