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7日,我所张鑫莹律师就运输危险品事故责任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
4月13日,一辆挂山东牌照的货车违规运输38吨保险粉,在季华三路与青柯路交界路口附近发生自燃,不仅造成了大面积的社会影响,还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对此,张鑫莹律师认为,本次事故中的承运人并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没有配备押运人员,且运输车辆也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违规运输的行为已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