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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邓晓莉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关于“修车反被撞烂车,4S店是否担责”问题的采访
文章作者: 邓晓莉    更新时间: 2012/2/23
  2012年2月23日,我所邓晓莉律师就“修车反被撞烂车,4S店是否担责”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
  据反映,王先生因其车被他人刮花,至南海某4S店喷漆维修,但在其将车辆交给4S店之后,因4S店工作人员的失误,将其车撞坏。事故发生后,4S店让王先生报保险处理,其拒绝承担相关责任。王先生对4S店的上述做法表示不满,并就修车时在4S店被撞的责任归属、4S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车辆损失等相关问题向小强热线栏目反映。
  对此,邓晓莉律师认为:王先生将车交给4S店维修,双方则建立了维修合同关系。作为4S店有义务保障修理车辆的安全和完好。现因4S店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车辆受损,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该车辆如果能恢复原状的,4S店应该给予免费修理至能正常使用的状况;如果不能恢复原状的,4S店应该给予换车或者相应赔偿。对此,建议车主在遇到类似事情时,应当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如维修的相关凭证、受损车辆的相关照片、录音等,便于其后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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