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3日,我所陈佳娜律师受邀接受《午间说法》栏目的采访。
本次《午间说法》栏目讲述的案例是:某股民因收看了某电视台播放的证券节目,通过节目中留下的联系方式与证券公司联系,进行投资,最终上当受骗。后经相关部门调查,所谓的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系虚假的,且节目中的股评师也没有相应的资格。对此,该股民提出疑问,在此情况下,除了追究犯罪团队的法律责任外,某电视台作为发布者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佳娜律师在节目中对上述案例进行了如下点评:根据法律规定,电视台有义务对参加证券节目的证券资讯机构及股评分析师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进行审核及充分的披露,但是本案中所谓的证券公司及股评分析师均属虚假,而电视台对此疏于审查,并违反规定在节目中播出了电话等联系方式,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投资者基于对电视节目的信赖而上当受骗。因此,虽然投资者没有谨慎判断,轻信他人,本身也有过错,但他也可根据《民法通则》、《广告法》等法律规定,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电视台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