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3日,我所秦佾兰律师就一起财产侵权纠纷案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
据反映,单位为解决员工住宿问题,出资租下一处房屋用作员工宿舍。在春节放假期间,出租人与承租单位协议终止租赁合同但未通知该单位员工。待春节后复工,员工才得知自己的物品已被出租人在终止租赁合同一段时间后丢弃。现问员工的损失应向谁主张赔偿?
秦佾兰律师认为:
1、为员工免费提供宿舍,用人单位应对员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包括对员工置于宿舍的财产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员工财产发生危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防范。具体到本案中,单位应当在协议终止租赁合同时对员工履行告知义务。
2、本案中,员工主张赔偿存在两种情形:
其一,如果出租人在与承租单位协议终止租赁合同时已明确保管员工物品的期限,而用人单位怠于通知员工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员工的物品以致造成员工财产损失,则用人单位未对员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员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其二,如果出租人在与承租单位协议终止租赁合同时未明确保管员工物品的期限,参照《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给予承租方合理的搬离期间。如果出租人在合理的搬离期间内将员工的财产丢弃,则出租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员工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出租人主张赔偿;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合理期间内未告知员工搬离,以致出租人将员工的财产丢弃,则用人单位未对员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员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