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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张文斌律师就高空坠物侵权问题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张文斌    更新时间: 2012/2/9
  据反映,有某市民在季华路某大厦楼下经过时被高空坠物砸伤。2月8日,我所张文斌律师接受了《小强热线》栏目组记者关于高空坠物侵权问题的采访。
  张文斌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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