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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邓晓莉律师就一宗家庭纠纷接受佛山电视台采访
文章作者: 邓晓莉    更新时间: 2012/2/1
  2012年2月1日,我所邓晓莉律师就一宗家庭纠纷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
  据反映,某继母的丈夫去世,骨灰寄存证被继子所持有。现因其继子擅自持有骨灰寄存证,导致继母无法祭拜其丈夫。遂询问骨灰寄存证应当由谁保管?继母的权利应当如何保证?
  邓晓莉律师认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关于骨灰寄存证的具体持有人或保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精神以及公序良俗等原则可看出,死者的近亲属对其骨灰均享有相关权益,故骨灰寄存证应当由其近亲属共同保管。本案中的继母作为死者的遗孀,其有权祭拜去世的丈夫。现其继子擅自持有骨灰寄存证,不让继母拜祭死者的行为属于一种侵权行为。继母可与继子就骨灰寄存证的保管事宜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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