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6日,我所吴善鹏律师就患者在医院丢失财物赔偿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
据反映,某患者在医院的就诊室手机被偷,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长达半年仍未追回手机。现咨询患者可否向医院索赔。
吴善鹏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患者在医院就诊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其实也是医院在向作为消费者的患者提供服务,医院应当为患者提供必要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但是,医院在病房、就诊室与公共场所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大小不同。如果是在公共场所,医院的安保责任仅限于保安巡逻与普通的提示责任,如提示牌、提示语。
本案中,患者是在就诊室里丢失手机的,就诊室是一个相对公共场所较独立的空间,医院应对就诊室提供级别更高的安保,如配备摄像头。若医院未尽职责,未能提供有效安保,应当对丢失财物的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播出时间:2012年1月18日(周三)19:20 佛山电视新闻综合频道 小强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