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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欧阳湘琴律师接受关于小区车位使用的采访
文章作者: 欧阳湘琴    更新时间: 2012/1/11
  2012年 1月9日,我所欧阳湘琴律师就小区车位使用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记者的采访。
  据市民反映,佛山某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因停车收费低,将小区内的停车位围闭不给业主使用,遂问物业公司是否有该权利及是否可以超过政府指导价。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我所欧阳律师认为:该种情况应看该停车位是否属于规划停车位。如属规划停车位,依法由开发商在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情况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确定归属及使用。如属占用业主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则归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根据实际需要共同决定停车位的使用,一般在取得全体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后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在扣除额外的支出成本后,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仅受托提供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小区公共管理需要,其不得擅自围闭停车位。
  同时,欧阳律师认为,住宅小区的停车位行使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不得超出该指导价,否则,物价部门将有权查处并给予处罚。
 
 
  播出时间:2012年1月10日(周二)19:20 佛山电视新闻综合频道 小强热线
  (该话题播出是在视频中02:15-08:15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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