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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欧阳湘琴律师接受关于摇摇车事件的采访
文章作者: 欧阳湘琴    更新时间: 2011/11/3
  2011年11月3日,我所欧阳湘琴律师就小孩在玩摇摇车时受伤的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组记者的采访。
  据市民反映,四个小孩一起坐上摇摇车,一名7岁小孩不慎摔下撞到摇摇车后面用来固定花盆的角铁上,头部外伤出血,小孩父亲因不满经营方的赔偿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经营方承担9成责任,赔偿11574元。该经营方不服拟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所欧阳律师认为:依法,因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经营者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得具体看经营者作了哪些安全防范措施及发生事故的原因。作为经营者,可从从如下方面主张其已尽安全保障义务:1、已对摇摇车的安全使用作出说明及提示;2、在四个小孩一起坐上摇摇车的时候,已劝说及禁止;3、摇摇车附近不存在其他安全隐患;4、监护人及受伤者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
  支持上述主张的取证方面可从录影录相、证人证言、警示牌、公安笔录、监护人有无尽监护义务、事故发生原因等考虑。如均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存在的,经营者所要承担的责任会比监护人的责任大,具体比例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播出时间:2011年11月4日(周五)19:20 佛山电视新闻综合频道 小强热线
  (该话题播出是在视频中02:10-07:20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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