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4日,我所欧阳湘琴律师就保险续期存在的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记者的采访。
据市民反映,目前保险业经常会有此种情况:对于出险率高的保险人,保险公司往往会提高保险费或拒绝承保。保险公司的该种做法是否合法?
我所欧阳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而成立的合同。故保险公司是双务合同,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而达成。同时,保险公司可向投保人了解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并根据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保险公司能否提高保险费,需考虑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有无特别规定,如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交强险采用统一的基本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如需提高,必须经过保监局的允许;二是看保险公司有无向公众承诺行使统一标准;三是看保险合同有无特别约定。如不存在上述特殊情况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出险率高的,保险公司有权提高保险费率或不予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