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4日,我所吴善鹏律师就关于“同行免进”的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记者的采访。
据市民反映,目前有些商场,出于对自身商业利益的保护,在商场门口挂出“同行免进”的牌子,以此震慑对方,有些恶语斥责对方并因此引发相应的纠纷。这些商场的该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我所吴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开张纳客的商场,规定同行业的人不能进入,实际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一种限制。
本案中,需考虑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同行免进的条款,如果对方没有直接损害商场的利益,不宜认定为违法,但如果涉及到侵犯商场的知识产权,商场可以采取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价格不属于商业秘密,商家雇用人员到其他商家“抄价”的行为,不同于设法获得其他商家的内部机密文件等行为,并不属于剌探商业秘密行为。三是商场并没有这种权利去制止对方进入店内,虽然这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但从法律角度上看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应,当然对方也应当规避行业规范,做到公平竞争,合法有序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