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8日,我所欧阳湘琴律师就商家销售的网络电视棒内含色情内容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记者的采访。
目前,部分商家在销售电子产品的同时,向市场推出网络电视棒,记者经调查发现,通过该电视棒,可观看色情电影、录像等。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所欧阳湘琴律师认为,本案中商家的行为实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涉案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如传播淫秽电影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音频文件50个以上均构成此罪,数量达到二倍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数量达到二十五倍以上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新闻播出时间:2011年8月1日(周一)19:23 佛山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 小强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