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日,我所欧阳湘琴律师就小区车位租赁问题接受了佛山电视台记者的采访。
据市民反映,佛山某住宅小区开发商将小区车位出租给业主,租赁期限长达40年,且要求一次性付清款项。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我所欧阳律师认为,开发商作为车位的所有权人,其有权选择采用出租、出售或附赠的形式处分车位。在车位稀缺的情况下,开发商相对处于有利地位,但依法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开发商出售或出租或附赠车位必须首先满足业主需求,至于有关合同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及要求分析。
播出时间:2011年9月5日(周一)19:23 佛山电视新闻综合频道 小强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