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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秦佾兰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组采访
文章作者: 朱荣毅    更新时间: 2011/4/2

     房屋问题日渐成为我国国民关注的头等大事,近日有市民提出了关于“承租人”权益的问题: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导致第三人已买得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承租人认为其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承租人现可行使什么权利?    

     3月31日下午,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组就市民反映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引发的房屋购买法律问题,采访了我所秦佾兰律师。我所秦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解答了有关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请求恐难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秦律师表示,由于市民提供的资料不足,在案件实操时也要看个案的事实和证据情况而再作出具体分析。

     新闻播出时间:2011年4月1日(周五)19:15 佛山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小强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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