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广网5月24日消息,自23日凌晨起,百度贴吧里的不少文学类贴吧打不开了。其中,既有根据网络文学命名的贴吧——比如“盗墓笔记吧”和“斗破苍穹吧”这些拥有百万级关注的大吧——也包括四大名著等传统文学著作吧、国外魔幻文学贴吧等等。另据百度公告称,他们此次分批次暂时关闭“百度贴吧”文学目录下的全部贴吧,是为对其中的盗版侵权内容进行全面整顿和清查,百度还将开设发帖投诉举报绿色通道“全民举报吧”和“贴吧曝光台”。对于百度此举,业内人士称之为“刮骨疗毒”。
新闻的背后总有一些值得法律人探究的问题。比如,为何又是百度陷入盗版侵权之争?自那场在2011年由韩寒致李彦宏的公开信而引发广泛关注的被誉为“李彦宏和韩寒的战争”的百度文库事件,再到今次的文学贴吧全面关闭整顿事件,关键词总是绕不开“涉嫌侵犯著作权(版权)”。百度,作为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胸怀远大的理想是将人类所有信息收归囊下,供用户在互联网上自由分享。但,美好的愿望在商业世界的游戏规则下,游走在法律所保护的领地边缘,时不时传出其与传统出版业之间的侵权与维权大战,个中缘由的确值得细细玩味。
据笔者在its law无讼案例检索网站(
http://www.itslaw.com/),以百度网站的实际运营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检索出涉及“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因民事裁定书的出具事由较为繁杂,此处暂不做统计)共计87份。当然,因检索方式和关键词的选择有所差异,由此带来的检索结果也仅具有粗浅的参考意义。但从这参考数据却不难看出,百度数年来不断陷入版权侵权纠纷已是不争的事实,这其中固然有百度自身的商业模式所致,但法律的权利边界不清晰,监管措施空白,使得传统出版业面对互联网来势汹汹的冲击时处处被动,亦是值得法律人深思。
焦点:如何看待百度的免责声明?百度的行为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吗?
笔者注意到,在百度文库的免责声明中,百度使用了这样的措辞:“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百度搜索链接到的第三方网页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及时向百度提出书面权利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百度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断开相关链接内容。”
何谓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其从性质上看,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由前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前提应该是其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
初步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以及侵害行为的认定条件后,我们再来看看百度的运营模式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联度——以百度文库中的普通文档为例,其主要是采用网络用户的在线分享模式,即由在百度注册的网友自行上传文档,通过百度审核后予以公开发布,并由百度给予相应的财富值。网友可以自行给其上传的文档标示相应的下载售价,其他网络用户可使用财富值兑换的下载券支付相应的对价,以换取该文档的全文下载。也就是说,按照百度文库之于普通文档的运营模式,其仅承担审核义务,而不会对网友上传的文档进行编辑、修改。故,在百度的视野里,由于其仅提供文档的搜索链接及储存服务,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者,对于因文档及其上传者自身原因出现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当然适用“避风港原则”,在“通知+移除”之后,便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上,百度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提供者,其服务器中存储的文档均由网络用户上传,并不是由百度自行提供,故其运营模式并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但是,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者,百度对于储存在其服务器上的文档是否获得权利人授权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对于一些阅读量较大的文档,更是应该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或持续。比如,后台监测到阅读量较大的文档,应当主动与文档上传者取得联系,对相关文档是否原创或者是否具有合法授权进行核实。否则,较难认定百度已经通过多种措施建立起足够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或者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如果百度不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已经通过实施多种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达到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持续的目的,则其对于储存在服务器上的文档侵犯著作权(版权)行为,便不能够通过主张其不具有主观过错而免除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