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1日
,郭某与
佛山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购买佛山南海某商品房。建筑面积86.3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68.99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7.32平方米。房屋总价661491元。单价每平方米9588.22元。
郭某于2013年11月5日支付了2万元定金,2013年11月11日支付了181491元购房款,合计支付首期购房款201491元。2014年1月2日郭某申请的住房贷款经银行批准发放,由银行直接向开发商支付了460000元按房款,开发商于2014年1月13日开具收据。
等待收楼期间,郭某特意去看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发现房屋入口处多了一道门,进入房屋需要开两道门,郭某便找到开发商询问此事;但开发商反馈郭某“多出的门在收楼后可以自行拆除,不影响其使用。”郭某获悉后当场告诉开发商工作人员“必须拆除多出的门才可以验收房屋,或者支付郭某15万元作为赔偿,否则拒绝验收该房屋。”但该开发商告知其“多的那道门仅仅是用来验收的,不影响其使用,验收合格后郭某可以自行拆除。之所以加多一道门是图纸画错了,一点小疏忽。”
郭某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后,郭某向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投诉,但最终不了了之。郭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举将开发商告上法院。
二、刘律师在案件中查清的的事实(摘要):
接到案件后刘律师立即仔细查阅郭某(下称“原告”)与开发商(下称“被告”)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同时前往现场查看。
从表面看,该房屋仅仅是多了一道门,而且该道门所占的面积不计算在房屋面积内,但合同内所附的平面图显示,这个位置的“门”并不存在;现有证据无法得知开发商的设计图纸,也无法判断规划设计图纸是否存在变更。此时,刘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立即想到的是“是否属于根本违约?法院能否支持解除合同?什么样的理由,才能让法院信服并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基于以上理由,刘律师和郭某一起到现场拍摄了房屋现状,及各楼层情况图片,并找到了开发商所发的宣传资料。
刘律师基于现有材料,连同几位律师一起深入探讨;经研究决定起诉开发商违约,一并递交法院的除起诉状外还有一份调查取证申请。
当时有同事说法院可能不会支持解除合同,但是刘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认为合同是必然解除的,只是就违约金及利息损失是否同时支持并不肯定。
三、刘律师拟定起诉状中诉讼请求(摘要):
1、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然被告却严重违约,私自变更规划设计,将原告购买的房屋入户门退至餐厅入口处,房屋原有入户门变为消防门,且原有入户门至餐厅入口处的使用属性变更为公共人防。被告私自变更原告入户门位置,减少原告使用面积,改变户型格局和部分的使用功能。同时原告进入家中必须要经过两道门,且不可拆除,比照原来户型图纸产权可以确权的面积不能确权。对此被告对原告没有任何通知,至收楼前原告发现,被告只是说图纸画错了改了一下而已,口头搪塞过去。
2、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第2点约定:因一方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时,守约一方为主张权利所涉及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及有关税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3、《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已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第1点约定:买卖合同第十条所指的应征得买受人同意的规划、设计变更仅指:车位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发生变化以及出现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情形发生变更。
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九条第4点约定:除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外,若出卖人单方面违约并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同意的,出卖人应按照房款总额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除退还买受人房款、违约金之外,还应退还以下款项:契税、印花税、保险费。综合办证费、公证费、签约律师费、有限电视开户费。本案合同是由于被告的原因解除,对于变更规划设计的违约金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但是依法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应比照此条按总房价款20%承担违约责任。
5、原告购买的房屋,原本设计图纸显示与现有房屋规划并不一致,被告在尚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变更规划、设计,更加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就私自进行变更,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除合同或者赔偿损失事宜,但被告坚决不予以处理。
四、刘律师为保障当事人利益,其诉求如下(摘要)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本金661491元及利息59219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3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所有购房款偿清为止,暂从2013年11月5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14日止)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按揭贷款而从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7月2日期间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的供房贷款本息60250.68元(贷款本息从2014年1月2日起计算至原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合同终止之日止,暂从2014年1月2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2日止)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2298.2元。
5、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向银行退还原告已缴纳的住房维修公积金。
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解除本合同而聘请律师支付的前期律师费10000元及后期风险律师费。
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以上合计:923258.9元。
五、在庭审过程中查核事实:
被告提交的规划设计图纸上一开始就设计有两道门,后法院调取了佛山市南海区消防局的消防备案图纸,依据消防图纸来看,被告原设计图纸与消防图纸一直并没有变更规划设计图纸,那么本案应该怎么定性?
在确切得知这个消息,至高律所的律师团队立即建议原告撤诉,再以欺诈为由进行起诉,要求被告赔偿3倍的房屋价格,但由于原告个人原因并没有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