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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卡被冒名补办,电信运营商有无责任?
文章作者: 蔡春祺    更新时间: 2016/7/1
  如果有一天你的手机十几分钟或者持续一段时间没信号,先不要咒骂运营商,赶紧查查你的银行卡!
  王涛(化名),90后,在深圳从事IT工作。
  6月2日下午两点,王涛午睡起来突然发现,手机信号显示“无服务”状态,他以为信号不好,便没有在意。直到第二天早上,手机信号还是处于“无服务”状态。经询问电信运营商工作人员,他才得知昨日下午一点,有人冒名补办了他的手机卡。然而这还没结束,接下来的事儿,更让他吓出一身冷汗——自己4张银行卡上的6万多元没了!(以上内容转载自腾讯新闻)
  当前,诸如支付宝、微信、网站账号等基本上都与手机号挂钩,拥有手机号即可完成注册、查找/修改密码等绝大部分操作。个人的手机号与个人的身份证号类似,拥有相对的唯一性,即“唯一的手机号不可能同时存在于两张正在使用的手机卡上”,也就是说“某个手机号正在使用的时候,绝对不会在其他地方出现同一个手机号”。正是因为手机号的这种唯一性,利用该手机号进行操作的行为即认同于号码主人的操作,是普遍的社会共识,很多金融机构也以在其处登记的个人手机号为默认的手机号。
  那么,问题来了。
  如上述事件中,被冒名补办手机卡,营运商对恶性操作导致的银行存款被盗,有无责任?
  笔者认为,根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公布。)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用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第十条“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电信运营商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遇上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而以上事例中王涛被冒名补办手机卡的时候,电信运营商未依照规定查明身份信息即予补办手机卡,从而导致王涛银行卡款项被转走,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对于有证据证明运营商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为其提供手机卡或者其他帮助的,应当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如果王涛能查找到这方面的证据,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电信运营商或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电信运营商未尽法定审查义务,允许他人冒名补办手机卡,从而导致权利人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电信诈骗的行为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受害人要取得相关的证据存在较大的困难,要想追回款项还需要经历漫长的诉讼、执行过程。所以,至高律师提醒广大群众,对于手机信号出现异常或者手机被盗的情况下,应立即致电电信运营商,要求冻结该手机号。发现银行账号等出现异常的,还需要立即与银行沟通,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寻求最快的保障措施,降低或者避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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