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甲起诉被告乙,要求被告乙返还借款3000万元,理由是被告乙因资金紧张,向其借款3000万,借款期限为30天,上述借款早已到期,但被告乙迟迟不予归还,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被告乙对该债务没有任何异议,也没有任何的抗辩理由,仅仅提出因资金紧张,无法偿还。该情况引起了主办法官的注意,经调查原被告关于该3000万元债务的银行流水材料。发现原被告转账的情况有异常:原告甲把相应的借款款项转给被告乙账户以后,被告乙当天把相应的款项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当即就把款项转回给了原告甲, 这就形成了一个资金走账的过程。
随后,经法院调查发现,被告乙在异地法院还有一宗民事纠纷已审结,目前在执行阶段,被告乙拖欠他人款项700多万。原被告存在为逃避债务而虚构本案债务的重大嫌疑。
在掌握上述情况后,经法官向原被告进一步调查涉案债务的真实性,并要求双方解释银行流水的问题,原告无言以对,并提出撤诉。但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原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对原被告均予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来自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佛山电视台合作的《法槌回响》节目,至高律所副主任陈佳娜律师应邀担任该期节目的点评嘉宾,对上述案例进行专业的评析。
何为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主要特点:
1、主观上存在过错、恶意、故意。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3、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
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
具体至本案,原被告通过三角转账的形式,伪造被告向原告借款三千万的事实,并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债务的虚假事宜,以达到稀释他人债权,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简单如下列图示(假设被告名下资产价值700万):
如上图所示,如果本案债权债务得以确认,则假设被告名下有价值700多万的资产,案外的债权人也无法全额受偿,仅能按照700多万*(700多万/(700多万+3000万))的比例受偿。那么原被告虚假诉讼的做法就起到了稀释他人债权的非法目的。
类似的虚假诉讼案例,在夫妻离婚诉讼中也比较常见,一方为了分得更多的财产,会通过与他人串通、伪造证据等手段,迫使另一方共同承担更多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多分财产的非法目的。
债务领域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很多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在近年来是愈演愈烈,尤其是金融不良资产的诉讼中,不少债务人为了拖延诉讼执行进程或逃避债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参与分配,或通过虚假的租赁合同等方式影响资产的处置,这些情况屡见不鲜。但是随着法院的识破机制及审理程序,同时配合信息化手段,虚假诉讼越来越容易被识破,一旦识破,会面临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具体法律条文详见附文。
特别提示: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节目视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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