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撰文一篇,题目为《淘宝不止“双11”,还有司法拍卖——淘宝司法拍卖的优缺点》(有兴趣可关注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公众号,查看历史文章),文章提及不少拟买受网络拍卖资产的潜在买家所担忧的问题及目前网络司法拍卖的不明确之处。
好在,就在昨日(2016年8月3日)上午10时,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以司法拍卖的规范性和高效性为目标,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准入规则、运行模式、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具体的竞拍规则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规范,该《规定》全文共38条,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通读了《规定》,笔者认为,既有重大利好,也有值得进一步讨论之处。
一、准备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潜在买家们,听好如下消息
1、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特殊情况除外。
目前佛山地区各法院基本上均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财产,但是,在笔者团队所经办的案件中,不乏异地财产处置的情形。从正在经办的多宗案件来看,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财产,尚未全国推广,不少地区的法院仍然采用传统的拍卖方式。在网络司法拍卖尚未明确其收费方式的情况下,目前网络拍卖均是“零佣金”模式,相比传统的拍卖方式而言,买受人可节约佣金成本。
具体可见《规定》第二条。
2、一人竞买即有效。
目前网络司法拍卖要求必须至少二人报名,方能成交。对此,在只有一人报名的情况下,最简单粗暴的解决方法,无非就是意向买家得注册两个账户,还得支付两笔保证金,才能确保买受。
为此,本规定对上述规则进行了修订,明确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不得不说,该规定才真正接地气!具体可见《规定》第十一条。
3、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法院应当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在以往的司法拍卖中,作为买受人,对于拍卖标的过户可能涉及的税费是最为关注的,但是难以直接核查,不乏出现买受人拍卖成交后,了解到税费惊人,严重偏离买受预期,从而引发拍卖合同纠纷的情况。为此,如果在司法拍卖中,能够核查并预估税费成本,将有利于买受人作出购买决策。在本《规定》中,笔者欣喜地看到,法院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时,应当公示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对于买受人而言,相信可以坚定购买的心吧。
具体可见《规定》第十三条。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传统的拍卖机构,你们的机会来了
1、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目前佛山地区法院采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均是淘宝平台,但后续符合条件的网络平台,均可纳入名单库。也就是说,其他网络平台,例如某京、某当等等,你们的机会来了!
具体可见《规定》第四条。
2、法院可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承担。
佛山地区实施网络司法拍卖以来,不少传统拍卖机构都恐慌了,互联网的浪潮汹涌而来,差点谁都淹死了,无力挣扎,传统的拍卖业务量呈现断崖式下降。今天这一规定,相信也给了传统拍卖机构一道曙光。即使在司法拍卖领域中,传统拍卖将会被网络拍卖所取代,但即使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拍卖,法院同样需要委托熟悉拍卖工作的机构,承办拍卖辅助工作。也就是说,传统拍卖机构可以承担该辅助工作。
当然,如果法院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承担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目前佛山地区尚未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承担辅助工作,但后续不排除会进行委托。
具体可见《规定》第七条。
三、除了上述的利好,笔者认为,如下条款就有利有弊了
1、申请执行人请注意,网络司法拍卖的时间问题。
网络拍卖方式普通使用后,委托人经常问律师的问题是,多久可以拍卖一次?第一次流拍后能不能一两个星期就推进第二次拍卖,节省时间啊!对这些问题,回答的次数已不计胜数。
好了,《规定》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时间间隔,为便于大家清楚了解,全文引用: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本《规定》所载明的上述公告时间明显延长了。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有利有弊。好处在于,公告时间长,有利于更多潜在买家知悉拍卖信息,提高成交率。弊端在于,如价格较高,潜在买家有可能希望在第二次或第三次拍卖中买受,那么,成交的时间就会相应推迟。
2、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申请执行人有权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多个申请人选择不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对该规定,笔者有不同的看法。因网络服务提供者符合条件才能入库,一旦入库,基本上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全国应当具有相应的知名度及广泛的社会参与度,采用哪个服务提供者,可能对拍卖结果影响不大,如果需要多个申请人进行选择,势必要履行通知并取得申请执行人反馈的程序,将增加执行中通知及收集反馈结果的环节,增加申请执行人的时间成本。对该条款,笔者认为,如果直接由首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或抵押权人来进行选择,无须由多个申请执行人共同选择,将会节省时间成本。
具体可见《规定》第五条。
综上,上述仅是《规定》中的几个要点,有意者可详阅《规定》全文。有意向购买司法拍卖资产的,很简单,关注“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公众号,进入公众号后点击“资产推介”,随便挑。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