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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借车的事,真的不能乱借,出事就完了
文章作者: 刘金梅    更新时间: 2016/5/18
  案情简介:
  一天凌晨,蔡某驾驶向朋友借来的雪佛兰小轿车搭载朋友杨某,沿金湾区三灶镇机场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至S272线201公里路段时,车辆失控冲出道路后碰撞路边树木,造成车辆损坏、蔡某受伤和杨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查验,蔡某不仅酒后驾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45.74mg/100ml),而且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蔡某后来供述,自己借车一方面是为了接朋友,另一方面也想顺便练习车技。交警认定,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蔡某家属与死者家属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由蔡某赔偿60万元给死者家属。法院判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车主负有连带责任?
  本案中,蔡某不仅属酒后驾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45.74mg/100ml),而且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由于酒驾及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车辆的损坏则由车主自行承担车辆维修费用。
  由于车辆借用人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不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车主在借车时没有审查蔡某是否取得驾驶证存在过错,依照我国侵权法,车主须承担过错责任,即与蔡某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本案中如果蔡某无力支付60万元的赔偿款,则由车主连带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或者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
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属于连带责任,应当适用本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温馨提示: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着想,车借与不借,您一定要衡量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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