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 至高论坛
将内容分享到:0
 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至高论坛 >> 热点采访
高空抛物无人认,关联业主需“连坐”——至高律所副主任郑宇佳律师接受珠江时报采访
文章作者: 郑宇佳    更新时间: 2016/3/17
  事件全面回顾
  日前,桂城颐景园小区居民张先生向珠江时报记者求助,表示3月5日早上自家阳台的遮雨棚被高空抛下的一块石头砸出了一个大洞,碎片散落一地。幸好当时家里没人,不然后果不堪设想。而据悉,此前张先生家已经遭遇多次高空抛物。
  珠江时报记者来到张先生位于颐景园的家里。张先生的房子位于该栋大厦的三楼,一梯四户包括张先生在内阳台外都是一个露天平台。而出事的雨棚正是张先生家大厅对出的平台上,雨棚厚实的塑料板被砸出了一个约40厘米直径的洞,锋利的碎片散落一地。击穿雨棚的石头还躺在碎片的旁边,据目测那块击穿雨棚的深褐色卵石,比拳头还大,据张先生说雨棚平常承重一个成年人都没问题,这次却被一下击穿了个大洞,可见当时掉落下来的石头冲击力之大。
  “幸好当时家里没人,不然不管是被石头砸到,还是被碎片割伤,后果就不堪设想。”张先生说,当日早上8点出门前,雨棚还是好端端的,10点左右回到家就发现雨棚砸出一个洞,旁边还多了一块石头,因此张先生推断石头就是在8点到10点左右掉落下来的。据邻居马阿姨说,当日早上的确是听到“砰”的一声巨响,只是没想到这次居然是块石头。
  据张先生介绍,雨棚下方是他们家平常洗衣晾衣的地方,搭建雨棚一方面是为了遮风挡雨,另一方面则是避免楼上掉落的物品砸到人。原来,这已经并非张先生家第一次遭遇高空坠物的“袭击”,在雨棚的表面上还有一些塑料袋、袜子、牛奶盒等垃圾。而旁边的马阿姨也表示,因为高空抛物一家人苦不堪言,已经不敢让孙女到平台外面玩。每天帮楼上住户扫烟头不说,还曾经掉落一把钢柄扫把,直接插穿了她家的不锈钢雨棚,让居住在三楼的住户们每次走到平台都“心惊惊”。
  为此,他们希望记者向物管反映此事,让物管与居民都重视高空抛物的问题。并希望记者通过报道此事,普及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与文化差异,呼吁市民切勿高空抛物。
 
  郑宇佳副主任接受记者采访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珠江时报记者为此事专门采访我所副主任郑宇佳律师,郑律师在接受采访中表示,大多数人对“高空抛物”可能还停留在文明/不文明、道德谴责的层面上,但其实我国法律法规对于高空抛物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早已明确了相应的赔偿乃至惩罚制度。
  郑宇佳律师指出,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了他人人身损害,且高空抛物人明确的,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直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计算标准向高空抛物人要求赔偿。如果高空抛物造成受害人伤害严重的,根据《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规定,高空抛物人还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郑宇佳律师还特别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同一栋楼的业主,除非能够自己证明不是侵权人,否则都要为损失“埋单”。学界和媒体生动直观地戏称该条为“连坐担责”,由此也令高空抛物的民责分担被群众广为知晓。
 
 
 
版权所有©2003-2024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CHIKO LAW FIRM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46760号 | 按内容搜索 | 百度统计 | 
本网站由 <广州·净致设计> 设计维护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地理位置  |  总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