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 至高论坛
将内容分享到:0
 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至高论坛 >> 专业分析
关于首富杀人的随想
文章作者: 黄昊    更新时间: 2015/11/20
  宜宾公安发布通报称,11月11日凌晨4时许,宜宾警方接章某某报案称:11月10日晚9时许,其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至翠屏区一居民屋内,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绑匪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
  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侦查,于11日中午1时许,将刘某、岳某、陈某、冯某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该案所引发的讨论中,核心争议集中在富豪到底是否构成犯罪,该不该承担责任。
  首先,富商故意杀害陌生女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然而这并不必然成立故意杀人罪,由于案件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没有得到更多的官方披露信息,无法获知更多的案件细节,本文假设以下情况加以区分探讨。
 
  假设一:
  风险转嫁,一命换一命
  且假设,如果富商不杀死被害人,绑匪就会杀死富商。在这种情况下,富商在绑匪的胁迫下,通过杀死被害人换得自己的生存。
  富商不得已通过杀人行为以此自救,看似符合《刑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而且,这一行为是在绑匪精心安排下一个无可选择的绑架局,是绑匪下达的杀人指令,富商是受到生命胁迫而不得已为之。
  在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中,第二层考虑的是富商杀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如果以紧急避险为由,认定富商行为阻却违法,因而不构成犯罪。若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富商杀人的行为成为了合法的行为,若是合法行为必定获得刑法的肯定。则意味着,富商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无辜本不需死的被害人,以牺牲他人生命为代价保护自己生命的行为,不能被刑法认定为违法。
  通说认为,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是法益衡量,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个层面上认定成立紧急避险阻却违法,就是认为被害人的生命法益小于或等于富商的生命法益,在平等原则之下,这显得极其荒谬。一般认为,人的生命法益是不能够被量化来进行计算的,对每个人的生命的保护都是绝对的。
  另一方面,在富商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中,被害人作为被避险人,对富商的“正当”行为是否具有容忍义务?若被害人能反抗富商的杀害,被害人的行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本假设中,被害人是无辜、本不需死的,富商对是否实施杀人行为是具有可选择性的,而富商却选择了通过杀害他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具有有责性。
  因此,笔者认为,在假设一的情况下,富商杀人的行为应当成立避险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依《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假设二:
  危险共同体
  若富商与被害人处于一个危险共同体,在这个假设情景之下,被害人是必定在绑匪杀害计划中,即富商不杀害被害人,被害人也会被绑匪杀死。因为绑匪绑架勒索计划落空,富商亦被绑匪杀死。若富商杀死被害人双手“沾血”后,富商则可以活下来成为绑匪的源源不断的“财源”。
  在这个假设下,富商实施杀人行为,如同前文所述,富商故意杀人行为具有该当性和违法性。但是,笔者认为,在假设二的情况下,富商杀人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这一理论来源于德国的“癖马案”,不作累述。
  在这个情况下,就此假设情景,富商根本没有选择余地,社会朴素正义观也根本不可能期待富商为了不违法而牺牲两个人宝贵的生命。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则不可过分要求富商宁愿二人皆死,也不愿一人活。这时候,应当在阻却责任的层面上成立紧急避险,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正当化根据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笔者认为,富商杀人虽违法,但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缺乏期待可能性,具有责任阻却事由,无责任无犯罪,富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后话:
  宜宾富商被绑胁迫杀人一案被披露后,公众一片哗然,有人翻出此前平顶山检察官被绑后被胁迫强奸杀人一案作对比,也有人与把此案与富勒被誉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洞穴奇案相比较。笔者本文用意纯粹是理论上简单探讨富商行为责任,并非基于现实案件作分析。对于本案的最终定性,仍需司法机关根据事实证据对真相还原后方可定论。
  然而,此案法律责任的背后,更多的是人性的拷问,体现法律道德的两难,对法律精神与生命价值的重新审视,值得法律人的深思。
 
 
 
 
版权所有©2003-2025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CHIKO LAW FIRM
网站备案:粤ICP备15046760号 | 按内容搜索 | 百度统计 | 
本网站由 <广州·净致设计> 设计维护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地理位置  |  总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