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女士与其丈夫马先生均为北京某医院职工,二人带着女儿共同居住在单位分配的一套面积约60平方米的房屋内。2003年7月,该单位建设经济适用房,按照当时单位的住房政策,无房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购一套住房。而张女士和马先生因已有住房,不具备申请资格,经过双方再三商量之后,决定先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原有房屋归张女士居住使用,由马先生取得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同年8月12日,张女士与马先生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再无其他纠纷。
2004年1月,马先生成功购买了一套面积约11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并交纳40万元购房款。新房下来之后,张女士与马先生喜滋滋地对新房进行了装修并随后入住。
2015年5月,张女士再次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马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马先生购买的房屋,将一半的使用权归自己所有。而马先生表示,房屋是离婚后自己出资并签订购房协议购买的,不同意进行分割。
庭审中,张女士称,她当年为了多得一套房屋办理了“假离婚”,在离婚后因担心单位发现,也一直不敢与马先生复婚,多年来双方相安无事。岂料去年夏天,马先生结识了一位离异的女人,二人正准备结婚。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先生名下的房屋系其与张女士离婚后,个人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购房款所得,并非与张女士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取得,依法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此外,张女士与马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载明双方财产处理完毕,无其他争议,现张女士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中,张女士与马先生虽然是“假离婚”,但是事实上已经依法离婚,在法律上不再是夫妻关系。纵然其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在法律上,属非法同居关系,已不受法律保护。
庭审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明确表示已经分割完毕,再无其他纠纷,故,离婚后,马先生购买的房产自然属于其个人财产,张女士无权分割,法院判决合法合理。
【律师建议】
涉及到“假离婚”的做法,随时都存在一方另行结婚及处置财产的可能,但是,又得不到法律保护的风险。
要想保护合法权益,最好是在离婚前后,对财产协议约定,就后续购买的房屋及其他财产等,以书面方式约定清楚,防止“事变”,导致财产损失。